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60號上 訴 人 劉明芸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被上訴人 林金宥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一、兩造前為男女朋友,於交往期間,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證明交往之真意及愛意,兩造乃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簽訂贈與契約(下稱系爭贈與契約),由被上訴人贈與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上訴人又於107年11月9日、10日共贈與5萬元予上訴人,合計贈與105萬元(上開3次贈與行為合稱系爭贈與),然上訴人並未因此善待被上訴人,上訴人每因情緒不佳、意見相左時,即辱罵、傷害被上訴人,甚至於107年11月28日22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幹」、「去死」、「你已經惹到我了」、「你竟敢不回我,好,我就讓你知道欺騙我的下場」、「你死定了」、「已讀不回,你死定了」、「你違背約定,你就必須付出代價」等言詞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上開行為(下稱系爭恐嚇行為)已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500號判處上訴人拘役30日確定在案(下稱系爭恐嚇刑事案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系爭贈與,並依同法第41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贈與金額105萬元。
二、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
貳、上訴人答辯:
一、兩造透過婚友社認識,上訴人係以結婚為目的而與被上訴人交往,但被上訴人謊稱家庭背景,故意隱瞞其曾結過婚並育有子女等事實,迨上訴人發現後,被上訴人希望上訴人能原諒且繼續交往,即給予上訴人100萬元,作為道歉補償之用,被上訴人並於107年5月12日、107年6月10日至臺中市南天宮發誓不會取回贈與金額100萬元,嗣於107年10月21日簽署切結書,另登報道歉,亦表示絕不會事後要回100萬元。被上訴人已拋棄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之權利。
二、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家暴及對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因被上訴人認錯,雙方始互相撤回保護令之聲請及告訴,然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另有交往對象,被上訴人道歉後,於107年11月間再度給予5萬元補償。則被上訴人給予105萬元非單純贈與,應係兩造於交往期間,被上訴人有上開不誠實及脫序行為,冀求原諒而為之給與,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三、上訴人於107年11月28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言詞,為上訴人口頭禪氣話,且上訴人於兩造交往期間時常使用「惹到我了」、「你要付出代價」、「你就死定了」「幹,去死」、「王八蛋」、「去死吧你」、「讓你知道說謊欺騙傷害我的下場是什麼」、「你再自作主張試試看」、「你再犯錯,就別怪我」、「否則你知道後果不堪設想」等言詞,均屬吵架情緒話語,上訴人並無恐嚇之意,被上訴人仍對上訴人時常表達愛意,兩造並持續見面、親密交往,被上訴人並無心生畏懼。
四、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已有宥恕表示,被上訴人撤銷系爭贈與,顯有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後段規定,不得再行使贈與撤銷權。縱被上訴人得撤銷贈與,但系爭贈與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被上訴人不得請求返還。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5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兩造聲明如下: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84-85頁):
一、兩造於106年7月29日在「戀愛花園婚友社」透過紅娘一對一見面認識,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二、兩造於106年12月1日簽訂系爭贈與契約(原審卷17頁)。被上訴人依約贈與上訴人100萬元,即由被上訴人簽發票號FG0000000、票載發票日106年12月7日、面額100萬元之支票交予上訴人,經上訴人提示兌現。
三、被上訴人復於107年11月9日、10日共計贈與5萬元予上訴人。
四、原審卷21至29頁、63頁至65頁、103至115頁、125至127頁、159頁、213至274頁、297至347頁、365至409頁、415至471頁之兩造間Line對話及情書內容;原審卷99頁之婚前協議書、原審卷101頁之愛妻宣言,為兩造對話、文件之記錄,均為真正。
五、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2日、107年6月10日書寫南天宮發誓誓言,內容如原審卷128頁、129頁所載。
六、被上訴人分別於107年7月25日在太平洋日報刊登道歉啟事(詳原審卷130頁);於107年10月30日在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詳原審卷132頁)。
七、被上訴人於107年10月21日簽立切結書,內容如原審卷131頁所載。
八、被上訴人因系爭恐嚇行為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500號刑事簡易判決上訴人犯處拘役30日,嗣經上訴人提出上訴,並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審理中,因上訴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贈與上訴人之105萬元,是否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二、被上訴人有無拋棄撤銷贈與之權利?或對上訴人有無宥恕表示?
三、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撤銷105萬元之贈與,是否合法?
四、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贈與之105萬元,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於兩造交往期間之106年12月1日、107年11月9日、10日共交付上訴人105萬元之事實,然上訴人主張上開105萬元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且作為道歉賠償補償之用云云,被上訴人則否認為道德上義務之贈與等語。經查:
㈠關於100萬元部分:依兩造於106年11月29日即簽訂系爭贈與
契約前之Line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載),顯示兩造因交往初期,尚未確知兩造彼此心意,及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坦言未告知其離婚及育有子女一情,而被上訴人為表明彼此愛意之真誠,故以100萬元贈與為表達彼此交往初衷真意之表徵方式,並無以該100萬元為補償或賠償之約定,上訴人主張該100萬元為賠償性質,自屬無據。至於被上訴人於系爭贈與契約簽訂後之107年1月曾傳遞訊息予上訴人,表示:「我已經有解釋道歉和付出行動表示誠意了」(原審卷108頁)、「我全部都道歉同時有贈與你一百萬當作我保證與誠意證明我的誠意與真心」(原審卷109頁)、「之後我也坦承說出來,也認真跟你道歉了,甚至你也同意給你100萬當作道歉與補償」(原審卷110頁)等語,惟檢視其前後語意,仍係以表述其與上訴人交往之真心誠意為核心,仍未逸脫其為繼續追求上訴人而討好、安撫之意,及積極表示其為交往而展現真心之體現,均無礙於認定該100萬元為贈與契約之性質。
㈡關於5萬元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因對上訴人家暴及
提出傷害告訴之行為認錯,且被上訴人另有劈腿的交往對象,被上訴人係因道歉而給付云云,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7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4號暫時保護令(原審卷11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937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審卷117頁)及Line傳送之宮廟符咒照片(原審卷266、267頁)等文件為證,被上訴人雖不爭執上開文件之真正,但否認對上訴人為家暴行為及另與他人交往,並主張其提出傷害告訴則是維護自身權益等語。查被上訴人係以兩造107年2月10日晚間10時許,由上訴人駕車至停車場停車,然上訴人險撞及停車場出口處柵欄,上訴人乃質問被上訴人為何未出聲提醒,雙方發生口角,上訴人遂徒手毆打被上訴人臉部,並出腳踹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擦挫傷等事實內容,向臺中地檢對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嗣於107年4月2日兩造前往臺中地檢應訊後,被上訴人堅持不願意先離去,法警請被上訴人離去,被上訴人仍不肯離去而於法庭門外徘徊,故上訴人乃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並經新竹地院核發107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4號暫時保護令在案。上開兩造分別提出傷害告訴、聲請保護令等事由,有新竹地院107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4號暫時保護令、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93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堪認兩造於107年2月初期,彼此交往磨和階段,尚有諸多歧異衝突發生,而被上訴人就兩造上開發生暫時保護令事件、提出傷害告訴事件,亦曾傳遞訊息予上訴人,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上開訊息內容均係表達對上訴人安撫之意,藉以促進兩造情感和諧交流,實無從認定該5萬元為賠償損害之性質;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有劈腿的交往對象而賠償部分,被上訴人否認有劈腿交往及賠償之事實,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僅提出宮廟符咒照片為證,尚不足以證明兩造有以5萬元為賠償之合意。此外,依兩造於106年11月間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4、5所載,上訴人主動提及被上訴人贈與5萬元部分,應以撰寫書面為憑,被上訴人則覆稱:「寫好贈與契約給你」,亦堪認被上訴人係因贈與而給付上訴人5萬元,非因上開上訴人主張之事由而為賠償,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道歉而賠償5萬元,亦屬無據。
㈢按所謂道德上之義務,係依人類共同生活時,行為舉止應遵
循的規範與準則,以社會觀念加以認定,如對法律上無扶養義務而予以扶養(姪子女對叔伯父),對親友婚喪之慶弔,對於無法律上救助義務之人給予報酬等,而兩造並不具親屬關係,於男女交往期間,僅是彼此情感生活交流之依附對象,各自屬於獨立之人格,以各自具備之主、客觀條件,本於自主意願,互為吸引及投入情感,於經濟、生活、情感交流等層面,彼此之間不具有道德上之義務,上訴人固然以兩造交往期間被上訴人未告知過去婚姻狀況、育有未成年子女、及發生傷害告訴事件、保護令事件、宮廟符咒事件等事由,而認為是被上訴人給予之105萬元為道歉賠償費用,然本院已詳述該105萬元非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費用,被上訴人無非係以其經濟優勢之條件,採取贈與金錢之作為,展現其積極與上訴人情感交流之心意,以讓上訴人明瞭其依附於上訴人情感之真誠,尚不得逕謂男女交往之際,所為金錢之贈與即為道德上之義務。被上訴人主張上開105萬元為被上訴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云云,實屬無據。
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105萬元之贈與,自屬合法:
㈠查上訴人因不滿被上訴人未依其指示在王道銀行開戶,遂於
107年11月28日晚間以Line傳遞訊息予被上訴人,載以:「狗改不了吃屎」「敷衍我,就想睡」、「這麼早,才9點多就可以睡」、「可見你日子過太爽,什麼屁也不必做」、「你在嘰歪什麼」、「幹」、「你現在就去把王道申請好,否則不准你睡」、「我就是叫你現在申請,你再囉唆試試看」等語,被上訴人表示立刻辦理,並將其詢問王道銀行線上服務員告知不能線上驗證辦理開戶一情回覆上訴人。上訴人覆稱:「幹」、你再白目試試看、馬的、誰叫你去問客服的、靠北、去吃屎(原審卷273頁)「幹」、「去死」、「你已經惹到我了」(原審卷277頁)、「你竟敢不回我,好,我就讓你知道欺騙我的下場」、「你死定了」、「已讀不回,你死定了」「你違背約定,你就必須付出代價」、「從22:
38分到現在,都沒回我訊息,你哪裡來的狗膽」(原審卷279頁)等語,有被上訴人於系爭恐嚇刑事案件偵查中提出之兩造對話訊息內容可稽(原審卷第411-471頁)。上訴人上開行為已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500號刑事簡易判決上訴人犯處拘役30日,並因上訴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7年11月28日對其有恐嚇犯行一情為真實。
㈡上訴人固辯稱上開言詞為口頭禪,被上訴人未心生畏懼,甚
且書寫多封情書向其表明愛意,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不法行為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書寫之情書、卡片為據(原審卷第365-409頁)。惟查,上訴人於106年間要求被上訴人每週要寫情書,有被上訴人提出兩造間之對話可稽(原審卷第299頁),則上開表明愛意之情書,容或被上訴人為屈迎附和上訴人而所為之陳意,又兩造交往期間,曾多次一同出遊,亦有至國外(沖繩)等地旅行,可見兩造相處交流之部分時光,尚有平和愉快之時,縱然被上訴人於系爭恐嚇行為發生前,曾對上訴人為男女交往之甜言蜜語,此乃通常人之情感所至,上訴人107年11月28日多次對被上訴人施以不堪之言語暴力,以高壓之方式控制被上訴人,客觀上係對被上訴人為將來惡害之通知,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情感交流之界線,自不得以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表達愛意之舉,即逕謂被上訴人就系爭恐嚇行為已無畏懼之情。從而,上訴人辯稱其對被上訴人無恐嚇危害安全之不法侵害行為,礙難採認。
㈢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
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其犯刑法規範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故意不法侵害之行為,而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撤銷系爭贈與之意思表示,核屬有據。
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29日、107年1月30日、同
年5月10日、同年月12日、同年6月10日曾表示絕不會撤銷系爭贈與(詳如附表三所示),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後段規定,被上訴人已拋棄贈與撤銷權,且為宥恕表示,被上訴人不得再行使系爭贈與撤銷權云云。被上訴人固不爭執附表三所示之內容,惟抗辯附表三之表示內容,係對於兩造間之107年2月間傷害、同年4月間保護令事件所為,並非宥恕及拋棄對於上訴人系爭恐嚇行為之撤銷贈與權等語。查被上訴人所為附表三表示內容之時,尚未發生107年11月28日之上訴人系爭恐嚇行為,被上訴人自無從對上訴人所為系爭恐嚇行為為宥恕之表示,且附表三編號2、3、4、5之內容均明確提及其曾對上訴人提告傷害罪之相關情節,勾稽被上訴人確實曾於107年3月間向臺中地檢提告上訴人犯傷害罪,嗣於107年5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始經該署以107年度偵字第7937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詳原審卷117頁),可見被上訴人所為附表三之表示內容,係被上訴人就其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舉,所為安撫上訴人之表示,與上訴人事後所為系爭恐嚇行為無涉;再者,上訴人亦無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就系爭恐嚇行為,已對上訴人為宥恕之表示,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系爭恐嚇行為已為宥恕之表示,而不得行使撤銷贈與權,即屬無據。再者,贈與撤銷權固得因拋棄而消滅,拋棄需有拋棄意思,須明知有撤銷權而仍表示不行使撤銷權,始可發生拋棄之效力,被上訴人為附表三所示之表示時,尚未發生系爭恐嚇行為,則對於當時尚屬不存在之贈與撤銷權,被上訴人自無拋棄可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拋棄贈與撤銷權,不得再行使系爭贈與撤銷權云云,亦屬無據。
㈤上訴人復辯稱依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被上訴人不
得再行使系爭贈與撤銷權云云。惟上訴人於兩造交往期間,持續對被上訴人施以言語暴力、控制,顯失男女情感交流之分際,被上訴人於107年11月15日曾善意提醒上訴人勿再對其謾罵,及意見不合時可以心平氣和地溝通而不需以要脅之口氣,仍遭上訴人拒斥,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兩造訊息往來內容可憑,上訴人甚且於107年11月28日恐嚇被上訴人,而違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被上訴人依法行使撤銷贈與權,乃行使法律賦予之正當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之基本保障,並無背於誠信原則、亦無權利濫用可言。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採。
㈥綜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9條第2項
、不當得利規定,主張撤銷系爭贈與,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贈與105萬元,核屬有據。
柒、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系爭贈與,並本於同法第419條第2項、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應返還105萬元,及自108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併依兩造之聲請,為供擔保之准、免假執行宣告,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一┌─┬───────┬───────┬───────────────┬─────┐│編│Line對話傳送時│傳訊者與收訊者│LINE對話內容 │卷證頁碼 ││號│間 │ │ │ │├─┼───────┼───────┼───────────────┼─────┤│1 │2017年11月29日│蜜拉拉(乙○○│你自己說送我一百萬,是為了證明│原審卷21- ││ │17:35 │)傳訊給甲○○│你對我的愛,所以才送我一百萬做│23頁 ││ │ │ │見證 │ ││ │ │ │不是要求送我一百萬就要嫁給你 │ ││ │ │ ├───────────────┤ ││ │ │ │有關於你贈與一百萬的事,不能跟│ ││ │ │ │別人說。契約書必須加註如果你跟│ ││ │ │ │別人說要賠償我另外一百萬。 │ │├─┼───────┼───────┼───────────────┤ ││2 │2017年11月29日│甲○○傳訊給蜜│好的 │ ││ │17:35 │拉拉(乙○○)├───────────────┤ ││ │ │ │那我送你一百萬之後,你會繼續跟│ ││ │ │ │我交往是嗎 │ │├─┼───────┼───────┼───────────────┤ ││3 │2017年11月29日│蜜拉拉(乙○○│觀察 │ ││ │17:39 │)傳訊給甲○○│ │ │├─┼───────┼───────┼───────────────┤ ││4 │2017年11月29日│甲○○傳訊給蜜│我證明對你是真心,是不是就可以│ ││ │17:39 │拉拉(乙○○)│繼續交往 │ ││ │17:40 │ ├───────────────┤ ││ │ │ │然後觀察我們是否適合結婚 │ │├─┼───────┼───────┼───────────────┤ ││5 │2017年11月29日│蜜拉拉(乙○○│對 │ ││ │17:41 │)傳訊給甲○○│ │ │├─┼───────┼───────┼───────────────┤ ││6 │2017年11月29日│甲○○傳訊給蜜│謝謝 │ ││ │17:42 │拉拉(乙○○)│ │ │└─┴───────┴───────┴───────────────┴─────┘
附表二┌─┬───────┬───────┬───────────────┬─────┐│編│Line對話傳送時│傳訊者與收訊者│LINE對話內容 │卷證頁碼 ││號│間 │ │ │ │├─┼───────┼───────┼───────────────┼─────┤│1 │2018年4月30日 │甲○○傳訊給蜜│我只有這次提告以前根本從來就沒│原審卷109 ││ │18:57 │拉拉(乙○○)│有,這次真的是被逼出來的,我也│頁 ││ │ │ │是心痛不已,如果這樣做有傷害到│ ││ │ │ │你的話,我跟你鄭重道歉,我敢保│ ││ │ │ │證以後不會這樣做了,我對你的感│ ││ │ │ │情是真心的,從天池許願要娶你和│ ││ │ │ │婚前協議書:婚後要贈與你房子,│ ││ │ │ │我的錢要給你管,還有已經贈與你│ ││ │ │ │的一百萬,這些全部都可以證明我│ ││ │ │ │對你的真心,我是真心要娶你為妻│ ││ │ │ │,我之前為你做牛做馬,當你的小│ ││ │ │ │叮噹滿足你的需要,婚後也會同樣│ ││ │ │ │的疼你愛你盡我所能。 │ │├─┼───────┼───────┼───────────────┼─────┤│2 │2018年5月6日 │甲○○傳訊給蜜│再來就是至善停車場發生的事,我│原審卷110 ││ │16:13 │拉拉(乙○○)│也同意5/9日前去撤告了,撤完告 │頁 ││ │ │ │,就如所說就化解這事帶來的仇恨│ ││ │ │ │了。 │ │├─┼───────┼───────┼───────────────┼─────┤│3 │2018年11月11日│蜜拉拉(乙○○│對了,你忘記寫50K的無條件贈與 │原審卷29頁││ │14:52 │)傳訊給甲○○│書給我喔 │ ││ │14:53 │ ├───────────────┤ ││ │ │ │雖然已有向媽祖發誓,但,還是要│ ││ │ │ │有白紙黑字為憑。 │ │├─┼───────┼───────┼───────────────┤ ││4 │2018年11月11日│甲○○傳訊給蜜│《截圖:雖然已有向媽祖發誓,但│ ││ │15:00 │拉拉(乙○○)│,還是要有白紙黑字為憑。》 │ ││ │ │ │好,寫好贈與契約下週六給你 │ │├─┼───────┼───────┼───────────────┤ ││5 │2018年11月11日│蜜拉拉(乙○○│《截圖:好,寫好贈與契約下週六│ ││ │ │)傳訊給甲○○│給你》 │ ││ │ │ │YES │ │└─┴───────┴───────┴───────────────┴─────┘
附表三┌──┬──────────────┬───────┐│編號│時間及內容 │證據出處 │├──┼──────────────┼───────┤│1 │107年5月12日南天宮發誓誓言:│原審卷第128頁 ││ │①我贈與乙○○的一百萬元,無│ ││ │ 論是否復合和結婚都不會撤銷│ ││ │ 與取回。 │ ││ │②我不會主動去找律師,除非經│ ││ │ 過乙○○同意。 │ ││ │③我若違背發誓誓言願遭天打雷│ ││ │ 劈。 │ │├──┼──────────────┼───────┤│2 │107年6月10日南天宮發誓誓言:│原審卷第129頁 ││ │①我贈與乙○○的一百萬元,無│ ││ │ 論是否復合和結婚都不會撤銷│ ││ │ 與取回。 │ ││ │②我不會主動去找律師,除非經│ ││ │ 過乙○○同意。 │ ││ │③不要說你有打我。 │ ││ │④我若違背發誓誓言願遭天打雷│ ││ │ 劈。 │ │├──┼──────────────┼───────┤│3 │107年7月25日 │原審卷第130頁 ││ │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道歉啟事│ ││ │:本人甲○○因一時衝動提告劉│ ││ │小姐傷害罪,並於日前搭台鐵時│ ││ │說話不慎,為此本人深感後悔造│ ││ │成劉小姐極大痛苦,今特鄭重登│ ││ │報道歉,並保證今後絕不再以任│ ││ │何方式欺騙傷害劉小姐,道歉人│ ││ │甲○○2018年7月25日。 │ │├──┼──────────────┼───────┤│4 │107年10月21日切結書 │原審卷第131頁 ││ │立切結書人甲○○保證對乙○○│ ││ │小姐,不再提出任何法律追訴或│ ││ │任何傷害、欺騙、並保證日後若│ ││ │無法跟乙○○小姐在一起,絕不│ ││ │對其人身、財產安全做任何蓄意│ ││ │迫害、恐嚇、威脅、糾纏不清…│ ││ │ … │ │├──┼──────────────┼───────┤│5 │107年10月30日 │原審卷第132頁 ││ │蘋果日報C4版道歉啟事: │ ││ │本人甲○○因一時衝動提告劉明│ ││ │○小姐傷害罪,本人深感後悔造│ ││ │成劉明○小姐極大痛苦,在此 │ ││ │保證日後絕不再提出法律告訴或│ ││ │以任何方式欺騙傷害劉明○小姐│ ││ │,特此公開登報道歉,道歉人林│ ││ │金宥2018年10月30日。 │ │└──┴──────────────┴───────┘
附表四┌─┬───────┬───────┬───────────────┬─────┐│編│Line對話傳送時│傳訊者與收訊者│LINE對話內容 │卷證頁碼 ││號│間 │ │ │ │├─┼───────┼───────┼───────────────┼─────┤│1 │2017年11月15日│甲○○傳訊給蜜│那如果你跟我說話時,可以好好跟│原審卷319 ││ │18:01 │拉拉(乙○○)│我說話,不要兇我或罵我嗎?有時│頁 ││ │ │ │你罵我都罵的很難聽,什麼腦袋裝│ ││ │ │ │石頭或你怎麼當老師的等等,這些│ ││ │ │ │話都非常傷人,請你不要用什麼我│ ││ │ │ │激怒你,所以你就可以這樣當理由│ ││ │ │ │,應該要好好跟我說,我也會欣然│ ││ │ │ │聽進去 │ │├─┼───────┤ ├───────────────┤ ││2 │2017年11月15日│ │還有如果我們意見不合時,我們要│ ││ │18:10 │ │心平氣和的溝通,不要動怒惡言相│ ││ │ │ │向或甚至出手打人或要脅對方不要│ ││ │ │ │再聯絡了 │ │├─┼───────┼───────┼───────────────┤ ││3 │2017年11月15日│蜜拉拉(乙○○│不要 │ ││ │18:32 │)傳訊給甲○○├───────────────┤ ││ │ │ │我不答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