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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52號上 訴 人 簡啓鋒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被上訴人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啓安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劉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又兩造就下列事項應按時提出意見到院:

㈠被上訴人於書狀雖載:「上訴人係於81年5月間退股(退股為

簡稱,其實質關係為將股份轉由其他實質股東承受)」等語,但已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於法無據(詳見上訴人109年12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5頁所載),故就此部分被上訴人應說明其轉讓之具體事實及提出相關事證。

㈡再者,上訴人亦否認有同意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償還其向簡勇所

借出資款70萬元之事實(詳見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上訴人109年12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13頁所載),故就此部分被上訴人亦應提出有經上訴人同意之具體事證,並說明其與上訴人收受100萬元間之關係。

㈢以上,被上訴人應於二週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上訴人;上訴

人於收受該書狀後,亦應於一週內具狀提出意見,繕本逕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