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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2號上 訴 人 方世玉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詩怡

林文華林琦林于仙林予婷林均澤方靜(兼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方玉玲(兼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炫鍾雪碧方玉雪(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方玉琴(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方玉珠(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方玉香(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兼方鐘金蓮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黃宗元

黃造蓉黃鈴茹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含本訴及主參加訴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