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簡光耀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陳益軒律師楊瓊雅律師周利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2號確認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行政爭訟程序,除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行政訴訟程序外,尚包括其前置程序,即訴願及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對於簡光耀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得否主張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係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2號之行政爭訟程序是否成立為據,是該行政爭訟程序之判斷結果,會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等情,業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之陳報狀為證(見本院卷369至376頁)。本院認於前揭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之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