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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上 訴 人 黎德榮

黎茂雄黎德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黎美妹、余黎月鳳、黎淑美、范黎秀珍等間因請求履行協定更審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