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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鎮清宮兼 法 定代 理 人 翁火墉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亞澂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涼洲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 代理 人 李軒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