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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冠潔

吳東寶粘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秀凉、莊水河、莊永隆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97號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3,496元(483,496+150,000+1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