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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52號上 訴 人 賴天來

江賴幼盧文娟賴錦榮賴錦輝賴月波賴大雅盧雅娟盧錦坤盧錦勇(已歿)盧淑娟盧錦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複 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被 上訴人 藍黃柳(即藍松柏之承受訴訟人)

藍珮菁(即藍松柏之承受訴訟人)

藍明俊(即藍松柏之承受訴訟人)

吳藍惠敏藍楹萱李冠陞李采瑜李潔昕藍鏵茵藍芳蕎藍憲胤張寶旭張忠銘張隆昌張美智藍明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藍佩菁」之記載,應更正為「藍珮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