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賴吉昌
賴建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何孟育律師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已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裁定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