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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507號上 訴 人 許志煜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被 上訴人 王瀚陽訴訟代理人 陳 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兩造就本件債務之發生及存否互有歧見,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許志煜支付王瀚陽機器之分期款」為部分清償之說明,在本院言詞辯論前一日卻提出近百張支票影本、支付明細,僅略述扣除屬另案抵押債務給付後,本件債務已清償完畢云云,被上訴人雖為否認,然該等支票提示者似均為被上訴人,則究本件債務與另案抵押債務有無關聯?哪些票據係清償何筆債務?尚有疑義,故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其各自主張及抗辯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事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交付動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