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34號上 訴 人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被上訴人 劉獅鳴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