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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再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7日寄存送達予再審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