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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王進德再審被告 王耀億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本院108年10月8日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本院108年10月8日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6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可稽(詳本院卷第39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