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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9,915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