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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再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黃駿捷再審被告 李宜蓁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宜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提起再審。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