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祭祀公業吳種德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榮斌、吳榮崇、吳榮武間確認派下員身分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1, 900元(見再審之訴起訴狀所附108年1月10日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6,647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