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黃駿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宜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