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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再易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 原告 周漂昇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敏鴻、周秀絨、林周月卿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713,70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