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書堂、參加人劉月間請求履約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8,56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