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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勞上易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上 訴 人 廖松豪即明松商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均濤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薪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0年1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宣判。然上訴人於109年7月27日上訴理由一狀抗辯被上訴人係自請離職一情(本院卷45頁),因兩造就被上訴人是否為自請離職之爭議,並未列載於兩造爭執事項範圍,以致本件訴訟整理之爭執事項,有所疏漏,有礙訴訟權益保障,故有必要讓兩造進行閱覽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2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薪資差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