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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勞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廖麗綢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紹湖等人間給付薪資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8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525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