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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勞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進益相 對 人 賴俊卿即柴喜甕仔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因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相關日常生活費用均由家屬資助,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家屬因負擔聲請人日常生活及醫療所需,生活已陷於困窘,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南投地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南投地院以108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南投地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亦有效力。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則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