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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張美琪相 對 人 張鐙介相 對 人 張藝庭相 對 人 張培德相 對 人 蔡美仁相 對 人 謝淑英(即張志弘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益明(即張志弘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豐麟(即張志弘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雅惠(即張志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109 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39 號民事判決,業已提起上訴(即本院109 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下稱本案),聲請人之本案請求非顯無理由,惟聲請人現無工作,無工資收入,名下無任何財產,無資力可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附於本案二審卷第13、15頁);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勞保資料,可知聲請人自107 年5 月31日起,即未投保勞保,有勞保查詢資料可資佐憑,應認聲請人業已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加以釋明。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核閱本案民事案卷無訛。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