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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建上易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上 訴 人 陳良基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被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定代理人 邱鴻基訴訟代理人 林賢清

曾永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第20條第10項約定「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真意為何,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