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何俊龍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明峰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6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應補充說明事項,詳如附件)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