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46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