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37號抗 告 人 黃健治抗告人間因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法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做成108年度補字第1594號裁定、109年2月11日判決,抗告人於109年2月23日撤回起訴,僅本案毋庸送上訴及抗告。關於裁處罰鍰部分(原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處黃健治罰鍰新臺幣6萬元),抗告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