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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抗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76號抗 告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相 對 人 陳聰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裁全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

3 條亦有明定。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

二、原裁定暨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母陳黃煥生前加入抗告人(原名臺灣省老人福利會、臺灣省彰化縣福利會、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所召集之互助會,於民國93年5月3日加入部分,繳款會員為相對人(會員編號為甲2430、下稱甲組),約定入會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年費800元;於99年3月18日部分,繳款會員亦為相對人(會員編號為乙4664,下稱乙組),約定入會費1800元、年費200元;於97年12月30日加入部分,繳款會員為相對人(會員編號為A3036,丙A組),約定入會費700元、年費200元、互助金300元,後陳黃煥於109年2月10日死亡,相對人依約就甲組部分的領取43萬7000元、乙組部分的領取10萬1520元、丙A組部分的領取8萬5560元,然抗告人就甲、乙、丙A組僅分別給付4萬元、3萬5000元及5萬5270元,其餘49萬3810元均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且經聞抗告人運作出現危機,業經原法院判決命抗告人給付慰助金情形,另經民意代表出面召集協調會,抗告人亦未出席,唯恐抗告人有隱匿財產或脫產情事,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相對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就前揭債權金額49萬3810元範圍內,將抗告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經原法院審酌後,裁定相對人以16萬4700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在49萬381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抗告人如以49萬381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甲、乙、丙A等三組,抗告人均已給付完畢,並無積欠款項情事,原法院未經開庭即為裁定,於法未合,為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按假扣押係屬保全程序,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

達脫產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如於裁定前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無異使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此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抗告人所辯原法院未經開庭即為裁定於法有違云云,並無足採。

㈡再查,相對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給付明細表、福利會

規章、民事判決、網路新聞報導、存證信函及民事裁定以為釋明,且參以相對人所提出網路新聞報導記載「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爆出財務危機…」、「彰化近期爆出多起民間互助會疑似破產倒會事件,今天又傳出縣內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的老人互助會會員,請領不到互助金的危機」、「有會員的丈夫死亡要領互助金,雖分兩個月給,但根本連本金都沒領到」、「陳素月協助開了三次協調會,上次協調會要求江姓會長整理資產作清算,他上次答應,今天卻以『已接受司法調查,不出席』臨時失約」等語,是相對人已就抗告人逃匿無蹤,即日後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則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抗告人所稱已給付完畢云云,核屬實體上爭執,尚非於保全程序所應審認之事項。

㈢據上,相對人既已提出給付明細表、福利會規章、民事判決

、網路新聞報導、存證信函及民事裁定以為釋明,且依新聞報導所示,應認相對人就抗告人有隱匿財產,日後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是原法院就本件假扣押聲請所為之裁定,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請求撤銷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