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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寄存送達三張犁派出所(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43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