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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寄存送達三張犁派出所(送達代收人並已於109年9月12日前往領取),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參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