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兼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僅具狀泛言裁判費應由再審相對人繳納云云,惟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