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7號再審聲請人 黃進益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賴俊卿即柴喜甕仔雞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