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限即駁回再聲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