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0號抗 告 人 葉潤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純哲、葉聖通、葉瑞雲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180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不服,於109年8月7日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