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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例、108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承辦法官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及卷宗可稽。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準此,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9年8月7日遞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