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承辦法官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在案。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準此,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9年5月15日遞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