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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黃戴寶兼 上 一人送達代收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謝說容、陳蘇宗、林慧貞等3人迴避,惟未具體舉證證明有上揭規定之法定迴避事由,或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蔡秉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