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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王銘助律師相 對 人 好消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忠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196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二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新臺幣35,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任為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微科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爰依法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 項、第77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3 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三、經查,相對人前對台微科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69 號受理,惟因台微科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臺中地院乃依相對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90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台微科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經選任後得代理台微科農公司為一切訴訟行為,其代理之權限,不受審級之限制。相對人於臺中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 號損害賠償事件受敗訴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96 號受理,聲請人仍於本院續行台微科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職務。茲該事件第二審程序已經終結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準此,聲請人以其於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196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台微科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職務,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即律師酬金,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期間為台微科農公司提出1 次民事答辯狀(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及本件共進行3 次準備程序、1 次言詞辯論,其中聲請人親自到庭2次(109 年6 月4 日、109 年9 月10日準備程序),另2 次則委任複代理人到場(109 年7 月16日準備程序、109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等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工作內容及表現,及本件案情尚屬單純等情,並參考上開支給標準,爰核定聲請人之第二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35,000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