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0號聲 請 人 王智富
李玉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一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54號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準備程序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準備程序中,法院指揮訴訟行為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故聲請人當庭所為訴訟上和解無效,自應撤銷和解。聲請人擬就法院指揮訴訟程序內容,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亟需該次期日之完整法庭內容作為依據,俾進行相關聲請程序,爰依法請求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