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0號聲明異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許秀芬聲請迴避。聲請意旨略以(詳見聲請狀):系爭事件合議庭未就事件實質審理,審酌其所表明貴院應依法善處,逕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為此,爰依法聲請上開審判長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上開合議庭於109年10月30日裁定終結,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且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足認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