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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提民事閱覽卷宗聲請狀附民事閱覽卷宗委任狀,代理人劉信德個人資料詳載於狀,並聲明:委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閱覽卷狀,有一切訴訟行為,並有‧‧‧法定權利,故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理由一所述顯不存在。又該裁定結文不得抗告,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6條得為抗告之規定。該裁定有藉勢藉端之故意公然違法,爰聲請該事件合議庭3位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著有27年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事件已經於109年8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業經終結,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具狀聲請該裁定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