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必須當事人有溢繳訴訟費用,始得聲請返還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就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溢繳之裁判費,惟經本院通知後,並未提出確有溢繳之相關證明。又聲請人所提之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且因聲請人所提起之該再審之訴不合法,本院亦未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無溢繳裁判費情事,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