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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號抗 告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9度聲字第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9年4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抗告人(109年4月16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費或收狀查詢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