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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林玉華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賴玉美等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0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民國109年4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於109年4月24日庭期諭知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0號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上午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0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