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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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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喬婷律師被上訴人 陳志達

林茂榮李茂園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林保秀等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