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參 加 人 洪秋財
洪東陽楊金員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文政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均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