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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27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結餘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肆仟參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2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270萬5,44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萬4,30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給付結餘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