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蔡易融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黃千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複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被上訴人請求對原審被告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田公司)確認臨時股東會議暨及董事會議暨決議無效,與請求對上訴人確認其持有鉅田公司股份其中63萬股股權無效間,屬事實相牽連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其上訴利益及於鉅田公司,程序上有通知鉅田公司之必要。且因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臨時股東會議及董事會議會議(非決議或決議內容)無效部分,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之訴要件不合,亦待釐清。故本件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