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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蔡易融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上 訴 人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黃千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上訴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選全特別代理人因程序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