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進茂代 理 人 陳偉哲律師再審相對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
馬國柱會計師袁震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